地级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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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地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中共中央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创建时间 | 1983年 |
數量 | 293个(2019年)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区 |
本级政府 | 地级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级行政区 |
下級 | 县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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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历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的一种,属于第二級行政区划,指受其行政中心所在城市所管辖的全部地区,相当于西方国家的都市区。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1]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2][3][4]。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