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外事務 

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處理的海外事務及國際關係[1]。香港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2]。香港特區成立以後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香港參與的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國際貨幣基金亞洲開發銀行國際結算銀行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奥林匹克委員會等共18個,香港在當中是正式會員或創會會員(香港在英屬時期已加入部份組織,如國際足協亞太經合組織),亦有派出代表參與。

香港的對外事務有別於外交事務,後者主要以主權國為單位(只能以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形式活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按照《基本法》第2章第13條及第7章條文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香港有關的外國政治與外交事宜。此外,多國亦於香港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則由政府總部禮賓處負責。

  1. ^ 《香港基本法》第13條
  2. ^ 香港基本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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