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美援在台灣的通用標誌之一
類型軍事協定
簽署日1954年12月2日
簽署地點 美國华盛顿特区
生效日1955年3月3日
失效日1980年1月1日
締約方 中華民國
 美國
引文11 U.S.T. 1632; T.I.A.S. No. 4509
語言英语
汉语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中華民國政府美國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根據條約第十條規定,該條約無限期有效,但若一國向對方提出終止通告,則該條約會在該通告發出時刻的整1年後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並且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

  1.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袁文靖:《美國臺灣和大陸三角關係》,臺北:國際現勢週刊社,1981年,簡介
  2. ^ 茅家琦. 《蔣經國的一生與他的思想演變》. 台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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