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英語:Liberal democracy),也稱為民主自由自由民主主义自由的民主,是民主在21世紀的主導形式,為政體之一。它採取了代議民主制,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行使決策權力,其權力則受到法治的監督和限制,通常還會採納保障個人及少數派權利和自由宪法,同時也限制了多數派及其選出的領導人的權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是相當多樣化的,但通常都會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權利、隱私權、私人財產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這些權利(也被稱為「自由權利」)可能是直接經由憲法賦予,或是透過一般法規和判例法賦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著寬容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會和政治觀點—即使是極端或偏激的觀點亦然,在遵守民主規範的情況下都會被允許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舉行選舉,不同政治觀點的團體都有機會藉此角逐政治權力。

「自由民主制」中「自由」一詞遵從自由主义的意識形態[1]。自由民主制最初是在啟蒙時代由擁護自由的哲學家們所創立的現代自由民主制框架,強調透過宪法保障個人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2]

  1. ^ Kwasi Wiredu, William E. Abraham, Abiola Irele, Ifeanyi. "Fellowship Associations as a Foundation For Liberal Democracy in Africa." A Companion to African Philosophy.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6. p. 451
  2. ^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Modern Social Thought,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3, page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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