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人權(英語:Human Rights;亦稱基本權自然權利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与生俱有之权利[1][2]。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不限於活著才有人權,死人也有人權,縱然死人之人權的具體內容有別於活人。另外,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3]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

  1. ^ 2012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human right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
  3. ^ 高烊輝(1995)。基本權之拋棄自由及其界限。﹝碩士論文。輔仁大學﹞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https://hdl.handle.net/11296/sebq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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