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 

日本近现代法律歐陸法系為基礎。在明治時代初期,由于日本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因此其宪法多参考德意志帝国的宪法精神,而歐洲法系,特別是德國法國民法典,是日本法律體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戰後,日本法律體系經歷了一次司法改革:現行《日本國憲法》是日本戰敗後於1946年開始實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條關於人權的條款,也確立了三權分立[1]同时日本参考英国体制采用完全虚君制政体日本天皇在政府中的职能消极度仅次于瑞典君主,對保障人權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刑事訴訟法则依照美國法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可以說,日本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的混合体。日本與韓國中華民國一樣使用《六法全書》系統。

  1. ^ M. Ibusuki, “Japanese Law via the Internet” 2005 http://www.nyulawglobal.org/Globalex/Japan.htm#_Basic_Structure_of_Japanese%20Legal%20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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