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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现代法律以歐陸法系為基礎。在明治時代初期,由于日本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因此其宪法多参考德意志帝国的宪法精神,而歐洲法系,特別是德國與法國的民法典,是日本法律體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戰後,日本法律體系經歷了一次司法改革:現行《日本國憲法》是日本戰敗後於1946年開始實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條關於人權的條款,也確立了三權分立,[1]同时日本参考英国体制采用完全虚君制政体,日本天皇在政府中的职能消极度仅次于瑞典君主,對保障人權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和刑事訴訟法则依照美國法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可以說,日本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日本與韓國、中華民國一樣使用《六法全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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