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權 

永久居留權(英語:Permanent residency)指個人得到許可长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公民權。在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简称PR),他们经归化后,才可入籍成为拥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不过,一些地区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史原因,则拥有当地完整公民权(例如申领当地的护照)。

由于美国永久居民的证件过去为绿色,故习惯称其为「綠卡」。此后,绿卡在不少地區成為永久居留證的代名詞。实际上,目前美国綠卡的有效期仅为十年,到期前后必须重新申领,移民局有权拒绝。而香港和澳門等地永久居民的身份,仿效英国的居留權法律原意。香港居留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受基本法保护,没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剥夺永久性居民居留權的法律条文或认定的执法部门。换言之,中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相比,永久居留權的涵义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2004年开始,中国引进适合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制度,其方法类似在美加地区的施行,拥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受到严格的监管。但目前持中国綠卡的人数极少,尚没有清晰的可过渡到公民身份的法律条文或制度。

美加永久居民的涵义和英国法典的「无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简称ILR)概念类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还有一个名为英国居留权的概念,但意义与永久居留和无限期居留并非对等。

美国永久签证(绿卡)持有者护照上的入境美国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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