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權 

皇家特權(英語:Royal prerogative)是特有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權的組合體,只在擁有屬於君主的君主國的普通法中并且有時在民法司法權中被承認。它是一些政府關於他們國家的統治方式的進程的行政權力被執行的手段,由君主擁有并被賦予君主。個別特權能被國會廢除,雖然在聯合王國特別程序適用。

雖然一些共和制國家元首擁有類似的權力,但它們并不完全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處,而且不同處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較廣泛。見保留權力

雖然特權起初只由君主行使,並且不需要國會的同意,但它們現在總在首相內閣的建議下被行使,首相或內閣就相關向國會負責。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沒有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選擇行使皇家特權的情形。這樣的情形是罕有的,並且通常只發生在緊急狀況或現有的先例不足以適用於存有疑問的境況的情形。在許多自由民主制君主立憲國家,這樣的行為可能促成憲法危機

然而不是所有君主立憲國家都有能被獨立行使的皇家特權。例如,瑞典國王日本天皇有不能被以任何程度的個人自行決定權行使的特定政府職責,不論有什麽樣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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