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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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元首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职权 | |
地位 | 国家副元首 |
所属 | |
直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官邸 | 中南海(无正式规定) |
機關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 |
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
任期 | 5年(无连任限制)[1] |
先前职位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 |
首任 | 朱德(1954年首设) 乌兰夫(1983年重设) |
设立 | 1954年(首次设置) 1983年(恢复设置) |
废止 | 1975年至1982年废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执政党 |
国家机构 |
制度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简称国家副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内部2大职位之一(另1个职位即国家主席),具有很高荣誉性质,负责礼仪性外交工作[2],至于拥有实权与否则要取决于担任者在中国共产党内地位和职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使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3]。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