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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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三級行政區為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1]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2],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由於直轄市、縣、市為最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現在的範圍是1949年政府遷台後及1950年底喪失海南特別行政區江蘇省省政府駐地嵊泗縣又1955年受美軍幫助將駐浙江省大陳島部隊轉進自由地區,至此台澎金馬領域除內部劃分調整外,大致不變至今。

  1. ^ 中華民國國情簡介 - 政府組織. [2011-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4).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何謂「公法人」?. [2011-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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