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_(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直轄市
1臺北市
3新北市
6桃園市
4臺中市
5臺南市
2高雄市
分類第一級行政區劃
位置 中華民國
數量6個(#1 臺北 #2 高雄 #3 新北 #4 臺中 #5 臺南 #6 桃園
人口——
面積——

直轄市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與平級,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合稱「六都」[1]

直轄市之下設,屬於第三級(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民國19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之下再設有。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英語:Municipality[註 1]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1. ^ 因臺北以外5市成立之法源均為2009年修正的《地方制度法》,故以當時慣稱的三都十五縣,稱「直轄市」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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