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直轄市 | |
---|---|
1臺北市
3新北市
6桃園市
4臺中市
5臺南市
2高雄市
| |
分類 | 第一級行政區劃 |
位置 | 中華民國 |
數量 | 6個(#1 臺北 #2 高雄 #3 新北 #4 臺中 #5 臺南 #6 桃園) |
人口 | —— |
面積 | —— |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直轄市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省平級,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合稱「六都」[1]。
直轄市之下設區,屬於第三級(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民國19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里之下再設有鄰。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英語:Municipality)[註 1]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