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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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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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一級行政區劃 |
位置 | 中華民國 |
创建时间 | 1912年1月1日 |
數量 | 遷臺前35省 遷臺後2省(臺灣、福建) |
本级政府 | 省虛級化、去任務化 |
省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直轄市平級,目前設有臺灣省、福建省。依照現行制度,省不實行地方自治,僅負監督下轄各縣市自治之責。
中華民國建國之初繼承大清帝國省制,設22省,後增至35省。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省是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從原先主要設置於汉地到推廣至除蒙古及西藏外全國區域。1940年代末,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失利,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導致省的有效設置數量銳減。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有效統治區域僅餘2省迄今,分別為管轄臺灣及澎湖群島的臺灣省,以及管轄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的福建省。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又於臺灣本島劃設數個直轄市,使臺灣省的轄域減少。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之後,因臺灣省政府職權與中央政府高度重疊,加上葉爾辛效應等因素的考量,中華民國政府在1997年修憲後實施省虛級化,移除省的地方自治功能,停辦省長及省議員選舉,改為設置省主席與省諮議員,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2018年,進一步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透過不編列預算以及移撥業務而實質停止運作,此後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保留名義上的省政府主席、省諮議會諮議長職銜及省政府、省諮議會組織名,其行政業務已完全移交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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