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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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在臺灣可追溯至1930年代。目前的選舉制度與架構則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人民之權利義務」相關章節載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外,該法並在總統、國會、地方自治制度及選舉等相關章節,提供臺灣選舉的母法根源。此外,中華民國於2003年底成為東亞第一個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的國家,依公民投票法進行的公民投票亦屬廣義選舉與直接民權之一環。直接民選的國家元首與國會及公投被支持者視為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與公僕表現的重要象徵與方式。[1][2][3]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以及在投票地居住達4個月以上,就可以投立委票及政黨票,居住達6個月以上可以投總統及副總統票、立委票及政黨票。在海外居住的選民可申請返回台灣投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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