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日语:外地/がいち Gaichi */?)是日本戰前(大日本帝国)的法律術語,指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狭义上專指當時日本的殖民地——台灣、朝鮮、樺太、关东州,以及屬於國際聯盟托管地的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
在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1]。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獲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現代日本所稱「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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