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_(大日本帝國) 

外地(日语:外地がいち Gaichi */?)是日本戰前(大日本帝国)的法律術語,指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狭义上專指當時日本的殖民地——台灣朝鮮樺太关东州,以及屬於國際聯盟托管地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

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1]。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獲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日语共通法》,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現代日本所稱「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1. ^ 山中永之佑; 蔡秀美(譯)、蔡慧玉(校修). 殖民地統治法與內地統治法之比較:以日本帝國在朝鮮與臺灣地方制度為中心的討論 (PDF). 《臺灣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2007-12: 111–139 [2014-12-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23) (中文(臺灣)).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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