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憲法法令 

《1867年宪法法令》Constitution Act, 1867),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最初是由英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聯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過英國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務,加拿大僅獲得自治權,仍被視為大英帝國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才獲得完全自治。

1982年,加拿大国会立法將《英属北美法令》更名为《憲法法令》,同時加拿大正式將修宪权從英國国会收回,自此加拿大国会完全獨立於英國國會,加拿大完全脫離英國獨立,但仍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由加拿大總督實際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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