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辩论:1856年2月11日-14日
再次辩论:1856年12月15日-18日
判决:1857年3月6日
案件全名德雷德·斯科特 诉 约翰 F. A. 桑福德 案
引註案號60 U.S. 393
19 Howard 393; 15 L. Ed. 691; 1856 WL 8721; 1857 U.S. LEXIS 472
既往案件美国联邦法院对被告的判决
法庭判决
因缺乏裁判权驳回上诉。
1. 即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能成为美国宪法含义中的美国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法院提起诉讼。
2. 国会制定《密苏里妥协案》在准州排除奴隶制超出宪法赋予的权力;且违反《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因此《密苏里妥协案》违宪。
3. 一旦斯科特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由密苏里州法律决定,密苏里最高法院认为他是奴隶,那他就是奴隶。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坦尼
联名:韦恩、卡特伦、丹尼尔、 纳尔逊、格里尔、坎贝尔
协同意见韦恩
协同意见卡特伦
协同意见丹尼尔
协同意见纳尔逊
联名:格里尔
协同意见格里尔
协同意见坎贝尔
不同意见麦克莱恩
不同意见柯蒂斯
适用法条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密苏里妥协案
被取代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60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60 U.S. 393 (1857)),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简称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国最高法院於1857年作出的判決,其牽扯奴隶制。该案判决結果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1]:113,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2]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註 1]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萨斯”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1]:118,120。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1.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1]:123
  2. 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1]:123
  3. 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1]:123

虽然案件的名称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实际为“Sanford”。这仅是一个文员的拼写错误,但法院没有纠正[4]:2。 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

  1. ^ 1.0 1.1 1.2 1.3 1.4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CITEREF施瓦茨2005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Carey, Patrick W. Political Atheism: Dred Scott, Roger Brooke Taney, and Orestes A. Brownson. 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April 2002, 88 (2): 207–229. ISSN 1534-0708. doi:10.1353/cat.2002.0072. 
  3. ^ The Creation of Wisconsin Territory [威斯康星領地的創建]. Wisconsin Historical Society.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0) (英语). 
  4.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CITEREFFehrenbacher1978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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