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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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856年2月11日-14日 再次辩论:1856年12月15日-18日 判决:1857年3月6日 | ||||||||
案件全名 | 德雷德·斯科特 诉 约翰 F. A. 桑福德 案 | |||||||
引註案號 | 60 U.S. 393 19 Howard 393; 15 L. Ed. 691; 1856 WL 8721; 1857 U.S. LEXIS 472 | |||||||
既往案件 | 美国联邦法院对被告的判决 | |||||||
法庭判决 | ||||||||
因缺乏裁判权驳回上诉。 1. 即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能成为美国宪法含义中的美国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法院提起诉讼。 2. 国会制定《密苏里妥协案》在准州排除奴隶制超出宪法赋予的权力;且违反《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因此《密苏里妥协案》违宪。 3. 一旦斯科特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由密苏里州法律决定,密苏里最高法院认为他是奴隶,那他就是奴隶。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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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坦尼 联名:韦恩、卡特伦、丹尼尔、 纳尔逊、格里尔、坎贝尔 | |||||||
协同意见 | 韦恩 | |||||||
协同意见 | 卡特伦 | |||||||
协同意见 | 丹尼尔 | |||||||
协同意见 | 纳尔逊 联名:格里尔 | |||||||
协同意见 | 格里尔 | |||||||
协同意见 | 坎贝尔 | |||||||
不同意见 | 麦克莱恩 | |||||||
不同意见 | 柯蒂斯 |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密苏里妥协案》 | ||||||||
被取代 | ||||||||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 |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60 U.S. 393 (1857)),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简称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国最高法院於1857年作出的判決,其牽扯奴隶制。该案判决結果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1]:113,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2]。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註 1]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萨斯”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1]:118,120。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虽然案件的名称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实际为“Sanford”。这仅是一个文员的拼写错误,但法院没有纠正[4]:2。 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
CITEREF施瓦茨2005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CITEREFFehrenbacher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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