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
憲法署名
概況
原文標題日本國憲󠄁法
司法轄區 日本
批准日期昭和21年(1946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
政體單一議會制
君主立憲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3個
國家元首天皇(國家與國民整體的象徵)
立法機關國會參議院眾議院
行政機關總理大臣及其領導的內閣
司法機關最高裁判所
國家結構單一制
選舉人團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47年4月20日參議院
1947年4月25日眾議院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1947年5月24日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47年8月4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國立公文書館
起草人駐日盟軍總司令與帝國議會成員
簽署人昭和天皇
已取代大日本帝國憲法
全文
維基文庫《日本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在日語維基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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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日本国憲法
假名にほんこく けんぽう
にっぽんこく けんぽう
平文式罗马字Nihon-Koku Kenpō
Nippon-Koku Kenpō
日語舊字體日本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通稱為《戰後憲法》、《昭和憲法》、《和平憲法》,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此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以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政府的統治權力也來自人民的認可才有效,明文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在於第9條禁止日本擁有軍隊,並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放棄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成為不戰國家。整體來說憲法立法過程受到美國與近代日本史的很大影響,將戰前強調軍國主義思想等問題進行封堵,使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對人權的尊重被列為現代日本的基本國策,被稱作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1]。日本憲法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未經修改的憲法,自1947年施行以來從未修改。

  1. ^ 世界大百科事典』(平凡社)「日本国憲法」の項目よ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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