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公民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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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收養(英語:LGBT adoption)指的是LGBT族群(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收養兒童。同性伴侶中其中一方通過法律方式(例如通過再婚的繼子女)取得一個兒童的監護權,而伴侶的另一方則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獲得了這個孩子的監護權,從而形成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收養關係。
LGBT收養目前在28個國家是合法的,同時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的某些地區是合法的。但在目前大部分的國家及地區,LGBT收養兒童是非法的,儘管在上述地區關於LGBT收養權問題還在熱烈辯論中。而反對LGBT族群收養兒童的最重要原因是,反對者質疑同性伴侶能夠承擔起足夠的家長責任。但在實際執行上,LGBT收養權也不完全是由法律來監管,所以有時立法與否並不能阻止LGBT收養的發生。
目前醫學、心理學和社會福利團體達成的共識是一些發生在同性伴侶家庭中的兒童問題同樣也是會出現在異性伴侶家庭。[1] 但同時也有人指責這個研究超出了心理學的研究範疇,[2] 基於支持者的證據充分,佛羅里達州第三上訴法院在2010年裁決本州禁止LGBT家庭收養兒童的法律違憲。[3]
取材自維基百科 - 中文時事百科